
设计对白:我冤枉啊
张惠妹(阿妹)前经纪公司大鹏传播,8年前付她2700余万元(注:文中货币单位均为新台币,100元新台币约合25元人民币)酬劳时,没有先扣缴税款163万余元,被台湾税务局裁处1倍、163万元罚款。大鹏总经理萧志文认为她和阿妹间是经纪并非雇佣关系,没义务先扣缴,提出诉讼抗罚。但最高行政法院认定,双方是雇佣关系,萧志文依法须先帮阿妹扣税,判她败诉确定。
台湾税务局在2000年清查发现,大鹏当年在给付阿妹薪资所得2719万余元时,没有依法扣缴所得税163万多元;虽然大鹏事后补缴税款,但依《所得税法》还是须处以1倍、163万元罚款。
萧志文不服,认为经纪公司和阿妹并非老板和员工关系,他们帮阿妹洽谈演出,居间收取酬劳,当年所得都只是转交阿妹的演出酬劳,没有扣缴义务。而且阿妹当年演唱会地点都在台湾以外,属于境外收入,不应扣缴所得。
但行政法院认为,从合约来看阿妹赖以维生的歌唱天赋和专业表演都受到限制,只能听大鹏传播安排演出,认定属于雇佣关系。既然阿妹当年是大鹏艺人,受指示出差前往台湾以外的地区表演,依财政部的解释,还是属于台湾境内所得,必须先扣缴。昨萧志文表示尚未收到判决,不方便回应;阿妹则透过现任经纪人陈镇川表示完全不知此事,但她相信大鹏会妥善处理,静候通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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